民國(下同)104年9月25日公布的釋字第732號解釋, 宣布77年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 下稱「捷運法」) 第7條第3項、90年修正公布之同法第7條第4項及79年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主管機關得徵收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毗鄰地區土地進行土地開發,「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基於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限(憲法78),本號解釋並非對於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進行個案違憲審查,固無疑義,但是釋憲結果究係宣告相關條文違憲,抑或係為限定合憲之解釋,則有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