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6年2月公布刑事裁判243則,本期精選20則。刑法方面,105台上496判決詳述刑法解釋方法,案例爭點為公司申請設立階段關於《公司法》第9條公司負責人的認定。105台上383判決表示「自招危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若災難之發生是由於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所致,無主張緊急避難之餘地;然而,是否連過失自招危難都不得主張緊急避難,有待商榷。105台上497判決重申實務區分共同正犯、幫助犯基準的主客觀擇一標準說,案情在討論承租倉庫、報關是否屬於運輸行為。105台上477判決與犯罪所得沒收及發還有關,系爭罪名是內線交易罪, 本判決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推論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發還額度:「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賠償責任者,其犯罪所得於扣除賠償金額後,始得為沒收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