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司法院於八十八年七月六至八日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經審、檢、辯、學及社會賢達等與會代表,熱烈參與討論,就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達成「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強化辯護功能)」、「嚴謹證據法則」、「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限制訊問被告及調查被告自白之時期」、「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推動刑事審判集中審理制」、「區分認定事實與量刑程序」、「修正自訴制度、確立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之訴訟構造」、「擴大簡易程序之適用」等共識及結論。刑訴法第一六一條、第一六三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更進一步揭櫫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舉證責任,暨當事人就調查證據有主導權,法院依職權調查僅具補充性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審理原則。為落實上開共識及立法意旨,期以建立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良好環境,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向立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再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另有立法委員亦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併案審查,審查期間爭論不休,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五十六年修正刑事訴訟法以來變動最大的一次修正1,更是司法改革得否成功的關鍵,影響深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