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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1001條但書之分居規定應予法制化
作者 戴東雄
中文摘要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婚後生育一子丙男。甲男從事經貿工作,每月收入頗豐,乙女為家庭主婦,從事家務與育幼。因甲男從事貿易,經常出入中國大陸,因而認識定居在中國大陸之丁女,且過從甚密。最初,甲男約每3個月回臺一次,看看妻小,並接濟家庭生活之開支,婚姻生活尚稱和諧。丙男3歲時,甲男幾乎1年難得回臺幾星期而已。丙男7歲時,甲男不回國已逾3年,不但無匯錢回臺,且風聞與丁女在大陸同居。乙女因無一技之長,懸念丙男尚年幼,不敢貿然訴請離婚,乙女在忍無可忍之下,設法出外幫傭,解決家計。
試問:乙女與甲男在分居期間,對甲男之權利、義務為何?
起訖頁 63-69
關鍵詞 分居積極請求權消極抗辯權免除同居之正當理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607 (16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607016501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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