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5年12月30日修正通過,並將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下稱「新法」或「沒收新法」),可謂是專為沒收制度進行的一次修法。新法中除了確定沒收制度既非刑罰、亦非保安處分,而是獨立於兩者之外的第三種法律效果之外, 更引進了在德國施行了40 年的利得沒收(Verfall)制度。此一制度乃是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Crimedoesn’t pay; Verbrechen dürfen sich nichtlohnen)的思維所設計之剝奪不法利得之機制,也就是說,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也不問其有無參與不法行為或是否具有責任能力,都不允許其藉由犯罪行為獲得並保有不法利得。簡言之, 以行為不法為前提的利得沒收, 是一種用來否定不法利得這種狀態的刑法法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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