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5年10月至12月公布刑事裁判1472則,本期精選其中21則。刑法方面,104台非269判決是2013年捲起臺灣黑心油風暴的大統案非常上訴駁回判決。非常上訴援用學界主流見解,指摘智慧財產法院之確定判決(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判決)未將大統公司認定為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之犯罪行為人,以致違法未依《刑法》第38條以「犯罪行為人」資格沒收大統公司之犯罪所得。非常上訴判決結果出乎意料,不當解讀現行法有關法人於行政刑法受罰金制裁的行為人地位,表示「不能僅以上揭法律對該法人設有處罰之規定,即據為推論『法人』有無犯罪行為能力之依據」,進而認定大統公司非現行《刑法》第38條沒收犯罪所得所稱之「犯罪行為人」。附帶一提,2016年7月施行的《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新制,時稱「終結大統條款」,2015年12月之所以迅速立法過關,本判決之輿論嘩然效應不無貢獻。104台上3021判決處理臺灣人從事第三國與中國大陸地區之跨境電信詐欺,案例事實值得參考。本判決猶如喧騰一時的肯亞詐欺引渡案,爭點同在中國大陸被害人在大陸地區受到詐欺,此結果地是否依我國《刑法》屬地原則(參照刑法第3、4條)認屬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進而使我國取得刑罰權。本判決本於實務一貫見解,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受詐騙之犯罪結果地點為大陸地區,足見本案犯罪地係在我國領域內,自應依刑法予以處罰」。104台上3923判決處理刑法幫助犯之因果關係,維持實務不以因果關係為必要之看法,認為任何積極或消極之幫助行為,「不論其於犯罪之進行是否不可或缺,亦不問所提供之助益是否具有關鍵性影響,均屬幫助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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