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46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5日立法院第8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章規定,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以與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裁示無法於該次臨時會處理,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72小時後召開審查之規定,違反系爭憲法增修條文自「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依時限表決之意旨,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及3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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