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5年7月至9月公布刑事裁判1508則,本期精選其中20則。刑法方面,104台上2103判決處理違法性認識(不法意識),指出只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違法性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104台上2263判決涉及中止未遂概念較不易判定的己意中止要件,本則裁判以未遂原因是否屬「一般經驗法則上得以預期者」為準,答案否定者始成立中止犯,摘錄之案例事實可供參考。104台上2570判決與計程車肇事逃逸有關,案例事實為計程車駕駛載客途中,「乘客」逕開車門,致機車騎士撞門受傷,計程車駕駛稍作停留即行離去;本則裁判從寬認定計程車司機為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認為肇事指「客觀上的車禍發生」,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的發生,應負刑責為必要,肇事的各方「對外關係,應構成一整體;具體而言,非但駕駛人和汽車是一整體,而且駕駛人與其乘客也是一整體,例如:駕車者臨停違規、下車離開,或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104台上2883判決表示肇事逃逸罪是《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特別規定。104台上2902判決涉及假借宗教靈異名義之性侵犯罪,從最高法院歷來相關裁判可觀察到,最高法院傾向認為以宗教災厄相脅屬一種造成被害人心理強制的恐嚇手段,藉此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意思。104台上1970判決在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的認定問題,如被害人證詞為真,則本案涉及行為人於被害人清醒時著手性侵,而被害人入睡後對之性侵既遂的刑責評價,案例事實有參考價值。104台上1973判決一樣是乘機性交罪,值得注意的是,本則裁判清楚、正確指出智能障礙者同樣具性慾需求而享有性自主權利,不因他人與之性交,即逕論他人利用智能障礙者心智缺陷等狀態而構成乘機性交罪,案例事實可供參考。104台上2335判決涉及刪除電磁紀錄,由於《刑法》第359條屬結果犯,本則裁判認為,刪除備份用途的電磁紀錄,被害人對同一內容之檔案之直接支配、使用能力,似未因行為人刪除行為而喪失,能否謂已發生致生損害於被害人之結果,尚屬有疑。104台上2255判決爭點在立法委員邀集行政機關、主導決議「高雄港港外油駁作業計畫」,是否屬於收受賄賂罪所稱的職務上行為,即立法委員於此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力或空泛影響力。本則裁判撤銷原審判決,並對下級事實審法院提出一串「即值研酌」的法律問題:「上訴人既非各機關之上級長官,則其邀集上開機關,並主導決議本申請案之管轄機關為能源局等行為,是否在其應為或得為或所能影響之職務權限範圍內?亦即本件上訴人從事之事務,是否憲法賦予之職權之一,或為其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或所必要輔助性權力?抑或係與其職務發揮之作用力具密接性,能為其立法委員職務之實質影響力所及,而屬其職務行為?」。104台上2189判決說明《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的「勞動剝削」行為,縱事先得到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仍不發生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或阻卻違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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