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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604 (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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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
作者
江嘉琪
中文摘要
甲為T市政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任之企劃師,聘期為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後甲因業務處理有諸多謬誤及缺失,A市政府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4條、T市聘僱人員考核要點及聘用契約書第四點「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得隨時予以解聘」等相關規定,於104年9月23日函知甲予以解聘,並自104年10月1日起生效。甲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應如何處理?
起訖頁
9-11
關鍵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聘用契約
、
解聘
、
復審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604 (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60401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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