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經濟部次長杜紫軍表示,從91年到現在,共有2,050件購併案,在這些案例中發現,無論國外企業到臺灣購併或國內企業之間購併,有與國際不完全一致之處,因此修法增彈性。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兄弟公司間簡易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間簡易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間簡易分割等簡易程序。杜紫軍說,例如母子公司購併,公司持有子公司90%以上股份,購併可不經股東會同意,只要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即可進行;購併所付的對價,也不限發行新股,得以現金、股份或其他財產支付,有利購併多元化。而此次修法也增訂所謂的「國巨條款」,除明訂公開發行公司在購併過程,一定要成立特別審查委員會外,也針對消滅與下市公司提高門檻,由原發行總股數的1/2提升至2/3,以保護小股東權益。至於台新金控(下稱「台新金」)併彰化銀行(下稱「彰銀」)所引發的大股東可不需利益迴避,有參與重大決策機會的「彰銀條款」也在此修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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