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內目前展覽館建築物除了展示的功能外,且同時具有現場販售的行為,乃為展售空間的使用,因此展覽場使用類組被規範於B-2類組(商場百貨組),依建築技術規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79條防火區劃之規定,應每1500㎡(若有設置自動滅火設備時則為3000㎡)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進行面積區劃,以達到防止火災延燒之安全性,但面積區劃會使展覽場空間強迫分割,大幅限制展覽空間使用上之自由度。本文以國內中部某展覽館為案例,為能滿足該展覽場空間使用特性之需求,以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排除面積區劃之規定,且能達到展覽館內防止火災延燒之同等性能,並確保火災時展覽館內人員能安全避難至展覽館外部。本案例首先調查針對近年來各種主題的展覽物品及空間樣式,進行展示單元空間火載量的類型化分析,從分析結果得知展覽品之火載量可分為「火載量一般型」、「火載量較高型」與「火載量單一型」,並同時加總估算攤位單元裝修火載量,提出不同類型攤位單元之總火載量,做為性能評估計算條件之依據;由於本展覽館全館設置自動滅火設備,故本展覽館仍以法規每3000㎡為原則進行虛擬面積區劃,惟區劃與區劃間以留設淨空走道做為替代防火設備,本案例以內政部出版之『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技術手冊』針對不同類型火載量攤位進行輻射熱延燒距離計算評估,依評估結果本案例提出展覽館區劃間淨空走道之最小寬度應達6.7M(汽車展應達7.4M),則不會造成區劃間之延燒,並同時以內政部出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以及『FDS火災煙控模擬軟體』驗證評估展覽館內人員避難安全性,以達到符合國內性能法規制訂之宗旨,以性能設計提昇建築物設計規劃自由度,且能達到建築物日後使用上之合理性與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