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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602 (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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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要保人故意行為之可保性
作者
卓俊雄 (Chun-Hsiung Cho)
中文摘要
甲保險經紀人公司基於保險法第163條之規定,以自身為要保人向A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契約(下稱「本保證保險」),明定承保範圍除包括要保人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而有清算、破產法之和解或破產之情事外,尚包括其員工、業務員之侵占、詐欺或背信等之故意行為致被保險人受有委繳保費之損失。前述所稱被保險人則指「經由要保人洽訂保險契約並委託其代為繳納保險費之人。」試問:本保證保險中要保人故意行為導致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保險人是否仍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起訖頁
24-26
關鍵詞
故意行為不保原則
、
道德危險
、
保證保險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602 (16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60201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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