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96號裁定撤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等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再開程序重行審查苗栗縣福祿壽殯葬園區興建營運計畫B.O.O.(興建-擁有-營運)申請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指出:抗告人認其等對本案訴訟有訴訟實施權,乃是主張開發區域內之里長、地主或週邊鄰地之地主屬環評法第23條第8項所稱之受害人民等情,其訴訟實施權之來源為「因私人利益受到國家行政作為侵犯疑慮,而產生救濟需求」之「主觀公權利」,但其實際請求之目的係為「維護瀕臨絕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石虎之重要棲地」,與抗告人之土地使用或處分利益或生活機能之維護,均缺乏直接、明確之關連。實質上無法認定其等屬環評及土地開發案之受害人民,本件起訴實質上並無「主觀公權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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