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33號解釋表示,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下稱「系爭規定」),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而宣告定期失效。本案例事實乃高雄縣教師會於該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在章程明定該會正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產生,並為當然理事及常務理事;嗣依規定,將決議及會議記錄送交主管機關備查。惟主管機關以該會決議涉及理事長選舉方式部分,與系爭規定不符不予備查,並請聲請人檢討修正。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系爭規定為公法上強制規定,予以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乃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之結社自由,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而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