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與李女為夫妻。喜獲麟兒後,以書面約定兒子從父姓。但李女於登記後表示後悔,認為當初是在夫家壓力下勉強同意,並非自主意願。其並舉證指出,在現行法施行後出生的新生兒,有超過90%依約定而從父姓, 故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之規定,形同法律為社會偏見背書,實質上剝奪女性之平等權利。李女遂主張,法律應逕行規定子女之姓均由抽籤決定,現行法「父母約定子女之姓」之規定,違反男女平等之憲法意旨。請問,李女得否聲請大法官解釋?其在實體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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