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31號中表示,土地徵收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40條第1項關於申請發給抵價地之規定,依同條例第18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未以送達日之翌日為系爭規定申請期間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之規定違憲。本案例事實乃嘉義市政府為辦理某區段徵收開發案,經內政部核准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98年8月3日起至9月2日止,並於98年7月29日以函通知石姓男子(本釋字聲請人),該書面通知於98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石男於同年9月4日向嘉義市政府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然而嘉義市政府函復其提出申請已逾越公告期間,無法准予發給抵價地。石男認為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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