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輕度智能障礙合併精神症,無法對話,雖能自理日常生活,仍需有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A有甲、乙、丙、丁、戊五位子女,名下有價值逾一百二十二萬元之不動產,存款三十萬元,以及每月領取終生俸一萬二千元。戊自二○○五年起與A同住並協助照料,然與其他兄弟姊妹關係不睦、意見紛歧。原法院選定戊一人擔任A之輔助人,且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甲、丙、丁提起抗告,請求廢棄關於選定戊為輔助人之原裁定,由丙擔任輔助人,並指定由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爭點: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時,應否或得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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