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交互詰問中,可能會因為「法律或事實」的因素,而出現「無效的反詰問」情形。在主詰問進行完畢後,對造當事人為反詰問時,證人應誠實回答,否則即不能發揮反詰問的效果。在下列情形,得被認為是「無效的反詰問」﹕第一、證人「依法」拒絕證言。證人在主詰問時侃侃而談,但在反詰問時,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一七九條至第一八二條之拒絕證言權,致反詰問人無法進行反詰問。第二、證人「非法」拒絕證言。證人無法定拒絕證言權,但在反詰問時,悍然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即令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處以罰鍰,仍不肯回答,致反詰問人無法進行反詰問。第三、證人在主詰問結束後,反詰問開始前,因為死亡、身體或心理之疾病,致反詰問人不能進行反詰問。第四、反詰問進行至一半,出現以上各種情形。例如,證人本來回答反詰問的問題,但在反詰問進行至一半時,突然依法拒絕證言、非法拒絕證言、因為疾病或死亡致不能繼續為反詰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