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730號解釋中表示,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 條第2 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軍公教領退休金後再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年資最高不能超過35年的規定違憲。本案由呂某與林某等人聲請釋憲。呂某原任職台電公司,退休後再任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授;林某曾任前臺灣省立臺南師範專科學校工友並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嗣後,再任國立臺南大學組員,兩人重行退休之退休金年資採計,依系爭規定,不得超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及21條之1第1項所定之最高標準。呂某與林某均感不服,認為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慮,故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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