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保險法第138條之4、第143條之5及第143條之6條文;並修正第8條之1、第29條、第64條、第122條、第130條、第136條、第143條之4、第144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4、第138條、第171條、第171條之1及第178條條文。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按行政院函請立院審議之說明,重點在於:刪除「類似保險」相關文字;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理措施與保險業退場機制;建立外部覆核精算簽證制度;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強化內稽內控制度。另外尚有第29條增訂要保人、受益人及保險人之通知義務,並修正第64條之文字、第122條被保險人年齡錯誤之效果。
因此次保險法修法內容良多,在此編輯部精選出其中幾條重要修法,提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