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自1990年代末期開始出現產業大量的外移,但由於部分雇主欠缺契約與法令遵守的責任意識,加上工會力量的薄弱(甚至絕大部分的中小企業根本不存在工會組織),以致發生多起惡性企業倒閉,並有積欠工資、資遣費或者退休金無法向雇主求償等勞資爭議事件。然而由於我國勞動法上相關工資(以及資遣費或退休金)給付之履行保證制度相當薄弱,1多年以來有關此等爭議事件非但一直未獲適當的處理解決,甚至有爭議不斷擴大延燒之趨勢。尤其近年以來,從相關新聞報導可得知,包括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華隆自救會,乃至榮電工會等一連串勞工團體的激烈抗爭,皆是雇主經營作為有惡意在先,但政府無力協調,而司法又難以期待的困境下,勞工以自力救濟的方式尋求原本契約上法律應予保障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雖然相關爭議已陸續落幕或暫告一段落,但勞工團體向政府訴求應盡速修改相關不合時宜勞動法令之施壓行動仍持續進行,其中尤其是有關提高工資債權清償的優先性地位、擴大積欠工資之申請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