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某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中壢市中北路與福州路之路口時,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警員認其有「闖紅燈(左轉)」之違規,遂當場舉發並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三年二月八日前,並移送本案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理。原告並未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被告查證後,認原告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明確,於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五三條第一項、第六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下稱「原處分」)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原告對於原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