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法官違憲宣告解釋類型,略計有包括溯及失效、立即失效、要求限期立法、要求定期檢討改進,以及宣告定期失效等不同類型。以上諸多類型中,溯及失效及立即失效解釋,因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次查人民聲請解釋,經解釋之結果,於聲請人有利益者,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許可人民聲請解釋之規定,該解釋效力應及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及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故業經本院解釋之事項,其受不利裁判者,得於解釋公布後,依再審或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之解釋意旨,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當事人得依再審或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