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包含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分別涉及國際捕鯨公約第八條第一段與第三十段。實體法之爭點在於:日本「計劃II」是否是「以科學研究為目的」(for purpos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若其非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日本將不得主張國際捕鯨公約第八條第一段的豁免權,進而違反其於本公約之義務。此義務規定於公約的時程表(Schedule)中,包含第十段第e項:各國有義務尊重暫停措施,以商業為目的之鯨魚魚群捕撈限額為零;第七段第b項:不在南大洋保護區對長鬚鯨為商業捕鯨的義務;以及第十段第d項:除了小鬚鯨,各國應遵守暫停措施,不可使用加工船或加工船上的鯨魚捕捉器,來捕捉、殺死或加工處理鯨魚的義務。程序法上則涉及日本提出科學證明時,是否符合本公約第八條第三十段的程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