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是個結合憲法與法律、實體法與程序法(含執行法)、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複雜問題。廣義的沒收,其型態依照原因分為犯罪(所用、所生)物品的狹義沒收(Einziehung;又譯為一般沒收)與犯罪所得的利得沒收(Verfall),後者乃對抗經濟犯罪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在國際間及各內國法備受重視。儘管我國實務不乏爭執利得沒收的內國刑事案件或司法互助請求,諸如大統混油案、汪傳浦回扣案等,但我國立法規定從實體到程序率皆嚴重落後,實務運用亦是左支右絀。近來,沒收制度的實體法部分漸有文獻探討,但配套的程序設計仍是國內相對陌生的領域,本文遂以程序為研究對象,擬鳥瞰德國刑事訴訟法的沒收相關程序,作為我國立法的他山之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