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應具備法律所定之要件,且應依法律所定之形式、限度及程序,始得為之。執行機關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違反者即屬違法執行。另執行機關之執行行為,於部分情形,雖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非違法,但其執行結果卻與實體法上之權利關係不符者,因其欠缺實體正當性,故稱為不當執行。對違法執行之救濟方法,係向執行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對於不當執行,因係欠缺實體法上之權利基礎,其救濟方法,依其情形係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或由第三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對於違法執行及不當執行固各有其救濟程序,本文擬先就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程序加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