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其在臺中市買賣女用服飾,居住在同市之被告明知原告所販賣之服飾,未侵害被告之商標,竟發不實警告函予原告及其位於高雄市、臺南市之經銷商。經原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後,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被告不當行使商標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上揭行為。而被告以原告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業經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試問:一、原告應向何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二、被告可否限制原告僅得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