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分,不能未遂之判斷標準;共謀共同正犯的定義、犯意聯絡方式與證明;事中共犯(相續共同正犯)是否須對參與前之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之判斷;投票行賄行為中「有投票權人」此要件之認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縱有生前授權,以其名義製作文書仍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刑事訴訟法部分,對人指認不因違反法務部及司法警察主管機關對於指認程序所訂頒之相關要領規範而得遽認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要件與調查方法;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前之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明重原則,得本於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基於直接審理原則認為倘證物未顯出於公判庭,不能以其作為判斷嚴格事實之基礎;個人非枉法裁判罪之直接被害者,又非同時被害,就本罪不得提起自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