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臺灣社會上頻繁出現的違法吸金案件,行為人設立地下投資公司、地下錢莊等,以明顯高於通常銀行存款利息的投資報酬率,吸引不特定多數的社會大眾投資,但是因為資金周轉不靈或惡性倒閉而使投資人血本無歸。以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事實為例:被告等四人共同於謝○隆所設立之匯○集團(包括國際休閒育樂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及開發公司)擔任要職,係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四人明知該公司未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且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自95年7月起以「中臺灣互助聯誼會」之名義,以及自96年3月起以「匯○龍城會員卡專案」之名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匯○集團,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合計吸收資金總額至少27億7千餘萬元,投資人數逾數百餘人。然而匯○集團向投資人收取之合會款及入會費,自97年4月起已不足以支應約定給付給投資人之高額報酬,謝○隆為償還積欠投資人之債務,指示變賣集團所有之不動產,卻於獲得鉅款7,500萬元後捲款潛逃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