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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503 (1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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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業務員告知受領權之再探與限制
作者
汪信君
中文摘要
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透過西華人壽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丙,而締結該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某乙因肝炎住院治療1週,出院後遂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此時保險人於理賠前調閱被保險人病歷,始發現乙於締約前曾因癲癇症而接受醫師治療。此時保險人遂以其訂立契約時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而主張解除契約。惟甲抗辯於契約訂立時,業務員丙業已明知乙患有癲癇症之事實,仍向其招攬且書面詢問時,各項欄位之勾選皆由業務員填寫,其僅於要保書上相關欄位簽名。試問:保險人得否解除契約?
起訖頁
21-23
關鍵詞
告知義務
、
告知受領權
、
保險業務員
、
保險詐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503 (14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503014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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