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修繕其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時,因購買材料之資金不足,竟竊取建材商人乙所有之磁磚等建材(下稱「系爭建材」)作為系爭房屋修繕之用。系爭房屋修繕後甫畢,甲之竊盜行為被警方查獲,乙便以其原有之系爭建材(市價100萬元)已附合成為系爭房屋之重要成分為由,主張甲取得該所有權,乃為受有利益,乙並受有損害,因而請求甲返還不當得利之利益100萬元。甲則主張,系爭房屋係伊所有,伊係依民法附合規定取得該系爭建材之所有權,乃為有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故乙無不當得利請求權可言,資為抗辯。試問:甲或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