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實務見解共:五則。刑法部分,就運輸毒品既遂而販賣毒品未遂之情形,認為在法定刑相同、行為客體同一且無其他足資比較情節輕重之相同基準時,自應論較重既遂之罪,如有想像競合關係即應從一重論以既遂;以立法理由及保護法益為基礎,解明對幼童性交罪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區別標準。刑事訴訟法部分包含:延續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庭決議見解,共同被告於審判外檢察官前陳述的傳聞例外,以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為前提,宜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於對質詰問權保障部分,其一指出法院不得以待證事實已明為由剝奪被告對證人的對質詰問權,而必須說明有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例外情況,另一則清楚地引用學理上義務、歸責、防禦、佐證四大法則來檢驗「詰問權之容許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