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詐欺罪,係以欺罔(詐術)方式使人陷於錯誤,並依據對方因錯誤所為的財產上處分行為,而得到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的犯罪而言。依此,該犯罪,除了有欺罔者(實行行為者、行為者)外,尚存有被欺罔者、財產處分行為者(處分權者)、被害人等三者的存在。而在詐欺罪在欺罔(行為者)與被害人(同時為被欺罔者、處分行為者)二者之情況,此稱為「雙向詐欺」。然而有些特殊之詐欺的情況,卻存在行為者(欺罔者)、被欺罔者(處分行為者)及被害人三者間之情況,一般稱為「三角詐欺」。其中,牽連三角詐欺問題者即有關信用卡的不正使用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