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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為一定行為,應符合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8款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第26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內政部98年修正發布之「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規定:「……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者:……第七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第八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因各種環境狀況及資源特性不同,所列禁止事項不盡相同,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權責自行核處。」金門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基準表規定:「處分事由: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規定者:……五、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一千元。」某甲未經申請許可於某日駕駛車輛進入太武山車輛禁止進入區域,並逆向行駛下山,原處分機關認某甲未經許可進入禁止區域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8款規定,乃依同法第26條及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規定,分別裁處某甲1,500元及1,0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