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長,於任期中,自民國(下同)94年1月起,為了美化財務報表、製造A公司獲利甚豐之假象,乃偽造其他數家公司之印章及訂購單,製作不實之請購單、出貨單及簽收等字樣,並將A公司前揭虛偽交易等情事,刊登於A公司94年半營業年度財務報告中,該財務報告並經提請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另乙雖任A公司之董事,而丙為A公司之監察人,惟未參與或執行系爭虛偽交易情事。投資人丁等人因受上述財務資訊之誤導,自同年9月起至同年11月間(即不法情事揭露日)止善意買進A公司之股票,並繼續持有至A公司營收爆增情形遭質疑致股價重挫後,始賣出持股或無法賣出而受有損害。試問:甲、乙、丙對丁等投資人之損害,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