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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個資法所保護個人資料之範圍界定--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北小字第一三六○號小額民事判決
作者 徐仕瑋
中文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源於資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具有基本權之位階,然而並不較其他基本權為優越,在立法品質尚待加強之情形,司法者在個案應權衡保護個人資料與其他權利及公共利益,審慎判斷。以識別性為區分標準,個人資料可區分為「已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以及「直接或間接可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判斷資料(群)是否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應斟酌當事人對於該等資料有無隱私之合理期待;間接可識別之資料,應適當劃分界限,以免個資之範圍漫無邊際,以致影響資料之合理利用,甚至壓擠其他權利之空間。
起訖頁 123-138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412 (3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4120030011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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