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中, 將集會、遊行之舉行分為常態性及非常態性二種。在集會、遊行之管制上,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抑或是報備制乃屬立法形成自由,現行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之立場,基本上並未違憲。至於非常態性集會、遊行本號解釋區分為緊急性集會、遊行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前者乃因為「事起倉卒」等因素,而無法期待於事前取得許可;而後者則因為「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等理由,則連事前提出報備亦屬不可能。是以,如遵循本號解釋許可制的肯認立場,將導致許可制、報備制及無須報備等三種管制模式存在於集會遊行法之中,本號解釋未處理禁制區之許可問題,將會是實務執法的困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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