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件研討可知,現行財經法制欠缺明確化與透明化,嚴重妨礙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容易使有關執法機關恣意裁量解釋適用。以強制公開收購法制規定為例,其規定內容顯然不夠周延,其構成要件容易發生法律漏洞,行政機關允宜透過修正法規命令方式填補漏洞,亦即金管會應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將應適用強制公開收購而可能規避之各種行為類型均納入規定,至少也應明確具體解釋系爭法規範之適用類型及範圍,以免人民像是「瞎子摸象」般,無明確規則可循,縱然諮詢法制單位與律師等法律專家亦無法獲得明確答案,嗣後再以人民涉嫌進行「脫法行為」而任意擴張解釋,甚至進行司法造法方式處罰人民,而有違現代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以及罪刑法定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