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於今(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公布修正,修正後之該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免徵規定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並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一修正,一方面可望緩和對身心障礙者之使用牌照稅減免遭到濫用之批評,但亦同時引發是否矯枉過正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