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與其配偶乙離婚,委任A律師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十萬元,並附帶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關於收費方式,A原本希望與甲約定採取審級包審制,至一審終結為止收費六萬元,但甲覺得萬一敗訴的話還要給律師這麼多錢會划不來,所以跟A要求他先付四萬元,假設離婚之訴勝訴再付一萬元,剩餘財產分配全部勝訴再付一萬元,若法院酌定子女由他單獨監護,還會再加付一萬元。A算一算若是能全部勝訴,可以拿到七萬元比原本的六萬元還多,於是就答應甲。但是後來:由於家事事件在我國採取強制調解制度,在經歷兩次調解庭之後調解成立,除了剩餘財產分配未能取得之外,其餘調解結果都符合甲原本的希望。A律師依約向甲請求除了原本四萬元之外的後酬二萬元,沒想到甲不但嚴詞拒絕,甚至表示即使原本的四萬元A也應該至少退費一萬元還他,因為「從頭到尾都是調解委員在勸說在調停,你既不需要再寫狀也不需要幫我辯論,連對法官做陳述都不需要做,你憑什麼收我四萬元?」雙方因此爭執不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