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日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在其入世特定承諾表中,承諾開放汽車業,其承諾表中的國民待遇一欄,並無加註任何限制。甲國國內汽車業在面臨入世後,國外汽車業大舉進入國內市場的態勢,而呈現出岌岌可危之狀,甲國政府深恐國內汽車業及汽車專業維修人員不敵國外汽車業之競爭,因此聘請哈佛大學畢業之A律師為甲國政府法律顧問,希冀提供法律意見,來保護本國汽車工業及從業人員。A律師建議對國產汽車交易稅之課徵,維持在過去的百分之五,對國外出口至甲國之汽車,將其交易稅之課徵,從百分之五調高至百分之六;另外要求國內外汽車業維修人員,如欲取得甲國所發給的汽車維修證照,必須在甲國住滿三年;且要求甲國政府制定法規,規定所有在甲國銷售的一千六百c.c.轎車,不論國產或從國外進口,售價一律不得低於二萬五千美元。乙丙丁戊國(皆為WTO成員)主張甲國之措施違反GATT-WTO國民待遇之規定,試問A律師如下所採取的措施及抗辯有無理由:問題一:乙國主張,甲國對其出口至甲國的汽車,課徵百分之六的交易稅,已違反GATT1994第三條第二項前段國民待遇之規定。對此A律師主張甲國可以採取不同產品交易稅相互「抵消」(offset)的方式來因應,將甲國國內生產腳踏車交易稅之課徵,維持在百分之七,但對國外進口腳踏車之交易稅,則從百分之七調降至百分之六,將多收的汽車交易稅,和少收的腳踏車交易稅,兩者可以相互「抵消」。據此,國內汽車交易稅之課徵,就不違反GATT1994第三條第二項前段國民待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