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申請社群網路facebook帳號,並於手機及個人筆記型電腦設定facebook的程式及連結,可以透過同一組帳號及密碼,同時登入手機及筆電的facebook網頁閱讀、撰寫文章,並利用facebook提供的訊息留言介面與友人互動。甲之女友乙因近日雙方關係甚為冷淡,為了知悉甲近期動態,先設法獲悉甲筆電的登入密碼,某日趁甲外出時,帶走甲的筆電至速食店,先登入作業系統後連結網路,接著再登入甲的facebook網頁,這時不知情的甲正好與另一女性友人丙透過facebook的留言系統聊天,甲發訊息後,丙立即閱讀、回應,甲看到丙回應後,也再立即回應,兩人透過訊息留言介面聊天共計十五分鐘,這段過程全部都被盜用甲筆電的乙即時監看,乙看完甲、丙聊天之後,立即將筆電放回原處。請問乙的刑事責任如何?(告訴乃論之罪均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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