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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410 (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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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適用
作者
蔡晶瑩
中文摘要
甲住於公寓的五樓,因天花板漏水,甲即通知六樓屋主乙,並找「抓漏專家」丙檢視漏水狀況。依照樓層管線配置圖,丙以其知識與經驗研判,必須進入六樓挖開地板才能確定漏水源頭並加以修繕。甲於是請求進入乙六樓屋內檢測,乙擔心地板裝潢受破壞,拒絕甲之請求,甲雖一再找乙磋商此事,乙仍堅持不肯配合。由於漏水造成屋內損害日益嚴重,除牆面受損外並出現牆內鋼筋鏽蝕情形,甲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容忍甲進入其屋內檢查並修繕漏水問題。法院為確定漏水源,委請建築專家戊鑑定,發現漏水源頭為配置於六樓地板中之四樓水管。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容忍義務
、
侵權行為
、
保護他人之法律
、
推定過失
、
因果關係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410 (1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410014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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