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一體長期以來成為檢察體系內部的衝突之源,原因之一是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在憲法上並沒有規定,大法官相關解釋亦未加以闡述,而檢察官在訴訟法上的職權功能係司法官署,在組織法上之設計卻屬行政構造,故如何建構一套不同於行政體系上命下從之指揮監機制,誠屬必要。我國實務運作上,常常面臨法務部長是否介入個案偵查(外部指令權的不當干預),檢察首長對於個案指示是否得宜(內部指令權的不當干預)之質疑,故引發指令權透明化要求之興革,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法規面已朝向學者及世界潮流所要求的指令權透明化為相對應之增修(即法官法九二及九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