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於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改一百一十一條,條文由原來二百二十五條增加到二百九十條,修改補充一百四十多處,係一九九六年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修法後,再一次重大修法,修正內容包括證據、辯護、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審判程式、執行程式、增訂特別程式等。按強制措施係公安機關(或稱公、公安)、人民檢察院(或稱檢、檢察院)、人民法院(或稱法、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繼續危害社會,依法對渠等之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限制或剝奪,以保障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及保障人民之合法權益,依強制力之輕重依序為拘傳、取保候傳、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種,均屬對人且僅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強制措施,對訴訟參與人如證人等不得採強制措施,亦不含對物之強制措施及隱私權之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