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限制型股票制度為一種企業員工獎酬制度,即將公司業績和員工報酬連動之誘因報酬制度,透過特定的發行和認購條件下,由公司發行限制股無償給予員工,或以優惠價格讓員工認購,但是權利期間、移轉價格和股東權的行使則予以特別的限制,藉此達成勞資融合,減少勞資對立並激勵員工之目標。我國為引進員工限制型股票制度於二○一一年六月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納入員工獎酬制度中,而主管機關則於二○一二年二月發布實施新修正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出了相關之規範,惟關於此一制度的相關規範仍存有進一步改善之空間。而有鑑於美國員工限制型股票制度發展已久且盛行多年,累積不少實務之經驗和案例,本文因之從美國員工限制型股票之相關規範、理論以及實際案例中,做完整的比較分析,以為將來我國改進員工限制型股票制度相關規範時之建議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