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在國際的壓力之下,開始介入跨國移動工作者受到剝削的社會現實。我們以政府的力量介入,透過法律的制訂與施行,整合警政、檢調、社工、勞政、移民事務等專業者,建構了人口販運的防制網絡。這些法制上的努力,雖有成果,但原本是要提供一個架構,使來到臺灣的移工得以享有合理的工作環境,而實際的狀況卻更加複雜。人口販運相關法制以刑罰化的設計為主,為了達成打擊犯罪的目的,受販運者一旦被鑑別為「被害人」,實際上被強制留在臺灣境內,成為一個獲得救援與接受安置的「他者」。法律的社會功能,到底是偏向壓制性,還是創造性?本文以田野調查的觀察與反思為基礎,從人口販運法制之「合法律性」(lega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之關聯,回答上述的議題。作者發現,我們經常只是著重於「依法行政」,或不違反「合法律性」的要求,但是卻忽略了法律可能具有壓制性。實際上,法律於事實的建構上,可能有粗糙、不精準或者片面的狀況,以及法律之執行規則可能欠缺細緻的操作想像。聚焦於「合法律性」的法律操作,其結果為將難解的倫理性議題,僅侷限在權利賦予及官僚專業與否的討論。這使得法律之「正當性」的問題往往不被重視,讓我們忽略了理性法律的操作需要人們的參與及對話。當法律失去看到被害人多元存在與複雜道德衝突之功能,法律的施行往往無法達成人性尊重的目標,甚至成為社會排除的過程。此時,法律的創造性功能不彰,可能成為偏向於具有壓制性。本文以為,為了使法律減少壓制性而較具有創造性,必須重新審思法律主體的建構性議題。人權的推動應該避免落入「加害者」、「被害者」與「拯救者」三重面貌的自我建構,因為這三者的自我建構往往阻礙我們看見人的具體情境,並做出規範上的回應。人權的推動,必須強調人(尤其被害人)的主動性與對話性,才有可能不斷回應在合法律性下新的社會現實;惟有藉由法律的正當性之持續抗爭,才得以促成被害人主體論述的建構性回應,並強化法律的創造性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