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撤銷「讚岐」商標的各該判決中,似乎將「讚岐」標識視為應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日本地理標示加以對待,故其判決理由申論及展開,亦均著眼於此而為。本文主張,「讚岐」標識於日本早已成為通用名稱,我國並無必要將其當成地理標示,加以保護;職是,是否保護「讚岐」標識、如何保護,本應基於我國法律規定及消費者認知出發。若此,則當最高行政法院各該判決大幅引述日本字典、法規、大眾媒體報導等資料,作為其探討「讚岐」標識為消費者認知之程度時,其如此做法所得出之消費者形象,實已有脫離我國消費者一般生活情境及消費習慣之嫌,因此所得出之結論,亦有商榷餘地。特別是,當最高行政法院以「讚岐」標識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支持撤銷其註冊之評定時,吾人卻發現,於該等判決後,「讚岐」標識大量出現於坊間,「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之問題,似乎有增無減?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