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四號判決之案例事實,主要涉及被告甲女為護膚店的負責人,乙女則是甲女所僱用負責護膚店的清潔工作,丙女則是甲女所僱的服務小姐。因員警A於一○○年六月間,接獲民眾檢舉,懷疑護膚店從事性交易,因而於一○○年十月、十二月,先後向法院、檢察官提出搜索之聲(申)請,但都遭到駁回,員警A又於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身穿便服到護膚店外埋伏,見男客B進入店內消費,故於三十分鐘之後,進入護膚店內「臨檢」,果真查獲丙女衣衫不整,B男全身赤裸,乃當場詢問有無從事性交易,且在B男陰莖上取下保險套,並予以扣押。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女、乙女涉犯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容留、媒介性交罪,丙女則是偽證罪(在檢察官面前之二次陳述,均屬虛偽陳述),惟因本案僅甲女提起第三審上訴,故本文評釋之範圍係被告甲女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