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化社會快速變遷中,許多新型契約應運而生,養護(長期照護)契約涉及人口高齡化、社會結構及人倫秩序的新挑戰,相關問題所涉法律層面的思考,具有頗為不同的特性及因應方式。臺灣社會所使用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涉及養護機構與受照顧者間的特殊關係,係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架構為基礎,對於契約主體的主、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多所斟酌。尤其對於終止契約相關事由及條件,頗多著墨,控管密度頗高,堪稱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適例,同時展現以公法手段調控私法的特性,與非訟程序類似,同屬為私法秩序效勞的國家行政活動。這種為實現維護人性尊嚴的基本價值,而逐漸產生兩大領域融合、互補的傾向,將是私法學者未來所應共同面對的課題。 |